損害賠償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交簡附民移調字,100年度,1號
MKEV,100,馬交簡附民移調,1,201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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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彩雲
代 理 人 吳綉紅
相 對 人 洪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 記 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高健雄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吳綉紅
  相對人 洪松柏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100年6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11月1日止,於每月1日各
  給付一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前項金額相對人應存入代理人澎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三、兩造車禍所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由聲請人領取。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代理人 吳綉紅
           相對人 洪松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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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