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彩雲
代 理 人 吳綉紅
相 對 人 洪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 記 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高健雄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吳綉紅
相對人 洪松柏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100年6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11月1日止,於每月1日各
給付一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前項金額相對人應存入代理人澎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三、兩造車禍所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由聲請人領取。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代理人 吳綉紅
相對人 洪松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