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陳賴蘭香
代 理 人 陳茂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倉捷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性質上為財
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
明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聲請調解標的之價額,並按系爭調解
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
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
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元者
,徵收1千元;1百萬元以上,未滿5百萬元者,徵收2千元;
5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徵收3千元;1千萬元以上者
,徵收5千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楊倉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