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新中元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伯陽
原告與被告蘇昭明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
○○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