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0年度,185號
FYEV,100,豐補,185,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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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新中元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伯陽
原告與被告蘇昭明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
○○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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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