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等
虎尾簡易庭(刑事),虎簡字,100年度,113號
HUEM,100,虎簡,113,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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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虎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振通
被   告 林志鍾
被   告 王程宏
被   告 旭興土木技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金生
被   告 宏吉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天南
被   告 沈文星結構技師事務所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文星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1928、3958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顏振通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文書之署押玖枚、印文壹枚均沒收之。
林志鍾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文書之署押玖枚、印文壹枚均沒收之。王程宏犯如附表四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旭興土木技師事務所,其廠商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宏吉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沈文星結構技師事務所,其廠商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沈文星犯如附表五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聲請書所載「爭樂」應更正 為「 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顏振通王程宏沈文星關於96年6 月13日「元長鄉 樂公墓管理室週邊環境改善工程」標案、96年12月19日「南 元長中排護坡修復工程」標案、97年5 月21日「元長鄉西庄 農地重劃區○○○路東側頂寮大排北側農路改善工程」標案 分別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罪事實,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顏振通林志鍾分別關於「元長鄉 樂公墓管理室週邊環境改善工程」、「南元長中排護坡修復 工程」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事實,均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合先敘明。
三、被告之犯罪行為,係在刑法修正並施行(98年12月30日)前 所為,其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 新舊法之比較說明如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 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 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 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 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惟 修正後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 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 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 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 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 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 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 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第二項及第三 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無正當理由不履 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 形應執行原宣告刑。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



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第一 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 亦適用之。」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98年1 月21日修 正,增列第41條第2 項至第8 項;復於98年12月30月將第41 條第1 項、第3 項「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受六 月以下有期徒刑」、第8 項「逾六個月者」修正為「逾六月 者」,第1 項及第4 項「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之規定, 分別修正為「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第7 項之「 裁判」二字刪除,並依大法官會議第662 號解釋修正第41條 第8 項,並增列第9 項、第10項,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之實質內容並無改變,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 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併予敘明 。
四、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顏振通王程宏沈文星3 人多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破壞政 府採購制度及程序之公開、公平性,顯然漠視政府採購法令 及被告顏振通林志鍾2 人偽造署名及印文,除造成元長鄉 公所製作文書登載之不真實外,更危害真正名義人之權利, 犯罪情節及危害均不淺。然被告顏振通王程宏沈文星係 為滿足應投標程序之人數而犯本案,被告林志鍾係為使工程 得順利進行而犯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尚輕,且被告王程 宏、沈文星林志鍾3 人皆未因本案而實質獲利,其犯罪之 所得皆輕微,被告顏振通因本案3 件工程所得工程費約新臺 幣10多萬元,價值非鉅,4 人均經營一定之事業,有固定之 工作,正當之收入,素行良好,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同時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另參被告4 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故本 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分別宣告被 告顏振通緩刑3 年,其餘被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又本院 為促使被告等人記取緩刑之教誨,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 ,衡酌渠等犯罪情節、經濟狀況後,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4 款之規定,命被告等人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 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署押 9 枚、印文1 枚,係被告顏振通林志鍾共同偽造之署押、 印文,依刑法第219 條,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 。
五、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 454 條第1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5 項後段、第



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 4 款、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定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 │ 所 犯 罪 名 │ 宣告刑之內容 │
├───┼──────────┼─────────┼─────────┤
顏振通│犯罪事實一、㈠96年6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月13日「元長鄉 樂公│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墓管理室週邊環境改善│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工程」標案部分 │ │ │
│ ├──────────┼─────────┼─────────┤
│ │犯罪事實一、㈡96年12│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月19日「南元長中排護│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坡修復工程」標案部分│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犯罪事實一、㈢97年5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月21日「元長鄉西庄農│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地重劃區○○○路東側│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頂寮大排北側農路改善│ │ │
│ │工程」標案部分 │ │ │
│ ├──────────┼─────────┼─────────┤
│ │犯罪事實一、㈠96年6 │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月13日「元長鄉 樂公│不實文書罪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墓管理室週邊環境改善│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工程」標案部分 │ │案如附表三編號1 、│
│ │ │ │2 、3 號所示文書之│
│ │ │ │署押共柒枚,均沒收│
│ │ │ │之。 │
│ ├──────────┼─────────┼─────────┤
│ │犯罪事實一、㈡96年12│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月19日「南元長中排護│不實文書罪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坡修復工程」標案部分│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三編號4 、│
│ │ │ │5 、6 號所示文書之│
│ │ │ │署押共貳枚、印文壹│
│ │ │ │枚,均沒收之。 │
└───┴──────────┴─────────┴─────────┘
附表二: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 │ 所 犯 罪 名 │ 宣告刑之內容 │
├───┼──────────┼─────────┼─────────┤
林志鍾│犯罪事實一、㈠96年6 │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月13日「元長鄉 樂公│不實文書罪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墓管理室週邊環境改善│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工程」標案部分 │ │案如附表三編號1 、│
│ │ │ │2 、3 號所示文書之│
│ │ │ │署押共柒枚,均沒收│
│ │ │ │之。 │
│ ├──────────┼─────────┼─────────┤
│ │犯罪事實一、㈡96年12│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月19日「南元長中排護│不實文書罪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坡修復工程」標案部分│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案如附表三編號4 、│
│ │ │ │5 、6 號所示文書之│
│ │ │ │署押共貳枚、印文壹│
│ │ │ │枚,均沒收之。 │
└───┴──────────┴─────────┴─────────┘
附表三:
┌──┬──────┬───────────────┬────────┐
│編號│偽造時、地 │文書名稱 │偽造文書內容 │
│ │ │ │ │
├──┼──────┼───────────────┼────────┤
│ 1 │96年9 月某日│宏吉公司96年11月1 日九六宏吉字│在「審查者」、「│
│ │地點不詳 │第9601101 號函報元長鄉公所之 │簽章」欄,偽造宏│
│ │ │樂公墓環境改善工程「仿木材料送│吉公司員工邱有典│
│ │ │審書」之「表4-2 品質計畫書審核│之署押共4 枚 │
│ │ │單」 │ │
├──┼──────┼───────────────┼────────┤
│ 2 │96年9 月27日│ 樂公墓環境改善工程之「施工計│在「審查人員」欄│
│ │地點不詳 │畫書送審核章表」、「品質計畫書│,偽造邱有典之署│
│ │ │送審核章表」 │押共2 枚 │
├──┼──────┼───────────────┼────────┤
│ 3 │96年12月6 日│禾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在「監造單位」欄│
│ │地點不詳 │12月5 日提送之 樂公墓環境改善│,偽造邱有典之署│
│ │ │工程之「工程材料送審單」 │押1 枚 │
├──┼──────┼───────────────┼────────┤
│ 4 │97年5月19日 │南元長中排護坡修復工程之「監造│在監造單位「簽章│
│ │ │計畫書送審核章表」 │」欄,偽造邱有典│
│ │ │ │之署押1 枚 │
├──┼──────┼───────────────┼────────┤
│ 5 │97年7 月3 日│南元長中排護坡修復工程於97年7 │在「監工人員」欄│
│ │地點不詳 │月3 日之「元長鄉公所工程督導表│,偽造邱有典之署│
│ │ │」 │押1 枚 │




├──┼──────┼───────────────┼────────┤
│ 6 │97年6 月24日│南元長中排護坡修復工程於97年6 │在「填報(監工人│
│ │地點不詳 │月24日填報之「元長鄉公所監工週│員)」欄,偽造邱│
│ │ │報統計表」 │有典之印文1 枚 │
└──┴──────┴───────────────┴────────┘
附表四: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 │ 所 犯 罪 名 │ 宣告刑之內容 │
├───┼──────────┼─────────┼─────────┤
王程宏│犯罪事實一、㈠96年6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月13日「元長鄉 樂公│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墓管理室週邊環境改善│義參加投標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工程」標案部分 │ │ │
│ ├──────────┼─────────┼─────────┤
│ │犯罪事實一、㈡96年12│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月19日「南元長中排護│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坡修復工程」標案部分│義參加投標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犯罪事實一、㈢97年5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月21日「元長鄉西庄農│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地重劃區○○○路東側│義參加投標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頂寮大排北側農路改善│ │ │
│ │工程」標案部分 │ │ │
└───┴──────────┴─────────┴─────────┘
附表五:
┌───┬──────────┬─────────┬─────────┐
│被 告│ 犯 罪 事 實 │ 所 犯 罪 名 │ 宣告刑之內容 │
├───┼──────────┼─────────┼─────────┤
沈文星│犯罪事實一、㈠96年6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月13日「元長鄉 樂公│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墓管理室週邊環境改善│義參加投標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工程」標案部分 │ │ │
│ ├──────────┼─────────┼─────────┤
│ │犯罪事實一、㈡96年12│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月19日「南元長中排護│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坡修復工程」標案部分│義參加投標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犯罪事實一、㈢97年5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月21日「元長鄉西庄農│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地重劃區○○○路東側│義參加投標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頂寮大排北側農路改善│ │ │
│ │工程」標案部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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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吉測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