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水勝
代 理 人 邱鈺光
被 告 陳淑枝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61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
00年5月2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杜依玹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柒拾陸元。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