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榮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間99年度訴
字第721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10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