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781號
KSDV,99,訴,1781,201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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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781號
原   告 尚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昇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粘怡華律師
被   告 可利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皇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玖拾玖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及附表所示之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其前曾委由被告進口PC塑膠原料計新臺幣(下同) 14,480,092元,因貨到後發現品質與貨樣不符,經被告代理 人余勝峰表示,該批原料被告願向原告購回,乃開立8張支 票,面額總計14,480,092元,用以購回前開PC塑膠原料,詎 料原告提示後,被告前所開立之支票中有4張竟然遭退票, 金額總計為5,993,364元,經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 此爰依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993,364元即自附表所示之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按買賣者,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 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票 據法第126條,民法第345、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支票影本 、退票理由單、尚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記帳、轉帳傳票、 出貨單等件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且經本院調查前揭 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本於票據及買 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表:
┌──┬───────┬────────┬───────┬───────┬───────┬───────────┐
│編號│ 票號 │ 發票日 │ 到期日 │金額(元) │利息起算日 │付款銀行 │
├──┼───────┼────────┼───────┼───────┼───────┼───────────┤
│1 │ DK0000000 │ 97年12月15日 │97年12月15日 │1,743,364元 │97年12月15日 │台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 │
├──┼───────┼────────┼───────┼───────┼───────┼───────────┤
│2 │ DK0000000 │ 97年12月15日 │97年12月15日 │2,500,000元 │97年12月15日 │台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 │
├──┼───────┼────────┼───────┼───────┼───────┼───────────┤
│3 │ DK0000000 │ 97年12月20日 │97年12月20日 │1,250,000元 │97年12月22日 │台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 │
├──┼───────┼────────┼───────┼───────┼───────┼───────────┤
│4 │ DK0000000 │ 97年12月31日 │97年12月31日 │ 500,000元 │97年12月31日 │台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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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可利薇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