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51號原 告 黃凰瑄原名黃若瑜.訴訟代理人 謝清輝被 告 施淑芳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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