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93號
原 告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張輝盛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憲章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