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54號
KSDV,99,建,54,2011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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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宇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5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4 月20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2,034,9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79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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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