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07號
原 告 謝廷基(李寶吾)
李德能
李 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張成中
訴訟代理人 劉凡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100年6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