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甘錦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威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256 元,應繳
裁判費為16,35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275,702 元,應繳裁
判費20,50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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