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90年度,23號
TLEV,90,六小,23,20020108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六小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及正本均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銘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瑞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銘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