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95號
KSDV,100,除,295,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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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郭麗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98 年2 月3 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5 號公 示催告,並刊登於99年9 月2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 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5 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9 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 洋日報,至100 年4 月22日為止已滿7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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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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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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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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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