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59號
KSDV,100,除,259,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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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方志中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99年 3 月31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2 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8 月13日之台灣時報。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 字第642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8 月13日刊登該 裁定於台灣時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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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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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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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柏勝貿易有限│板信商業銀│0000-0000-00│52,767元 │99年6月15日 │BM0000000 │ │
│ │公司 │行高雄分行│00-3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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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