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33號
KSDV,100,除,233,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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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蔡麗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2 張,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25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5 月13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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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集和行 蔣美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204,500元 │99年10月31日 │RP0000000 │ │
│ │梅 │業銀行六龜│1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集和行 蔣美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000,000元 │99年10月16日 │RP0000000 │ │
│ │梅 │業銀行六龜│1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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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