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岡山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王嘉東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律師被 告 中天全球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鄭碧山 陳仕龍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複 代 理人 楊淑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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