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0年度,20號
KSDV,100,選,20,2011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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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選字第20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翁智偉檢察事務官
      許炳華檢察事務官
      嚴寶明檢察事務官
被   告 陳有聰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吳晉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民國99年11月27日舉辦之第一屆高雄市大 寮區翁園里里長選舉(下稱「系爭選舉」)候選人,詎被告 為求勝選,竟與第三人邱于美英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 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99年 11月下旬某日下午,至邱于英美位於高雄縣大寮鄉○○路13 巷123 號住處,請邱于英美以每票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 對價,向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並於當日晚間,透過某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中年男子,至邱于英美住處,交付35,000元 給邱于英美邱于英美旋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對附表所 示有投票權選民,以每票500 元之價格,交付如附表所示賄 選金額,並約定於系爭選舉投票予被告,為此,爰依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聲明請求宣告99年11月27日舉辦之第一屆高雄市大寮區 翁園里里長當選人即被告陳有聰當選無效等語。二、被告則以:伊並未請邱于英美向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原告 僅以邱于英美有瑕疵之供詞,即認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行為,於法顯有不合,原告請 求並無理由等語為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被告係99年11月27日舉辦之第一屆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里長 候選人,當日開票結果,由被告當選99年第一屆高雄市大寮 區翁園里里長。
邱于英美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對附表所示有投票權選民 ,以每票500 元之價格,交付如附表所示賄選金額,並約定 於系爭選舉投票予被告。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選人有上開選 罷法第99條第1 項情事,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 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 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 條第 1 項第3 款亦規定明確。
㈡本件被告係99年11月27日舉辦之第一屆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 里長候選人,並於99年12月2 日經公告當選99年第一屆高雄 市大寮區翁園里里長,且如附表所示之人均為系爭選區選舉 人等節,有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公告、第一屆里長選舉當選人 名單在卷可稽。
㈢按選舉訴訟程序,依選罷法第128 條規定,除選罷法規定者 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當選 無效事由,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 規定,應就所主張有利於己之當選無效事由,即被告與邱于 美英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 行使之犯意聯絡,由邱于英美以每票500 元之對價,於附表 所示時間、地點,對附表所示有投票權選民行賄等為舉證。 ㈣對此,原告雖主張邱于英美於本院100 年度選訴字第42號被 告被訴違反選罷法刑事案件偵查及審理中,已自白被告交付 35,000予伊,2 人共同以每票500 元之價格,對附表所示有 投票權選民行賄等語,證人邱于英美亦到庭證稱:被告於投 票日前大約一個星期的傍晚找朋友來找我幫忙發走路工錢, 一個人500 元。當時被告在訴外人鄞水雄家門口跟他說話, 我走近後,被告就跟我說晚上有一個朋友會拿走路工的錢來 給我,被告沒有跟我說那個朋友是誰,被告朋友是男的,來 的時候是晚上,騎機車來還帶口罩跟安全帽,所以長相我沒 有看清楚,我看到有人來,我就走出去,在大馬路上跟他說 話,他跟我說這是要給走路工的,被告朋友沒有拿名單給我 跟我說這些錢要給誰,我就找自己要好的朋友;被告朋友給 我是面額1,000 元的現金,如果我朋友家裡是5 個人的話, 我拿3,000 元給他,他會找500 元給我,被告朋友沒有拿文 宣給我發放;被告朋友拿35,000元給我,拿錢給我時,家裡 沒有其他人,我幫被告發走路工的錢,沒有好處可拿,因為 我的小孩在唸書,需要錢,我有請被告幫我找工作。這些錢 後來剩下19,500元,我拿去捐款救88水災等語(見本院100 年3 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惟證人邱于英美所稱,實際交



付35,000元予伊之男子,迄今不知真實姓名年籍,無從傳喚 到院做證,且對照其於本院100 年度選訴字第42號被告被訴 違反選罷法刑事案件警詢時陳稱:被告於投票日前一星期左 右,在我家門口遇到我,拿2,000 元給我,叫我交付鄞水雄 等語;於偵查時證稱:被告開車到我家,我看他開車來,就 去開門,他下車跟我說等一下會有一個他的朋友拿選民走路 工的錢來給我等語,前後對於被告如何託其對於有投票權人 交付賄賂等節,前後證述差異甚大而不相一致。另對於被告 究交付多少錢予伊供做行賄所用,其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時 先證稱:我有事先告訴被告可以幫他買32票,所以被告叫他 朋友拿16,000元給我(見該案99年12月17日偵查筆錄),再 於審判時證稱:我跟拿錢給我的那個男子說可以幫被告買70 票等語(見該案100 年4 月13日審判筆錄),不僅前後不相 一致,亦於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不相符合。再者,其於本院 審理時,所證述被告委託不詳姓名年籍男子交付行賄所用款 項35,000元,其中剩餘款項19,500元,係遭其挪用捐款等節 ,亦與一般受託行賄人會將剩餘款項交還委託人,不致挪為 他用之經驗法則不符。至原告雖另提出被告與證人邱于英美 之通聯紀錄,佐證邱于英美證詞之真實性,惟通聯紀錄僅能 佐證證人邱于英美與被告確有聯繫,並無從得知聯繫之內容 為何,且邱于英美證稱其確有委託被告幫其找工作,則其與 被告間有以電話聯繫,即無不合於常情之處,自難執此佐證 其證詞之真實性。
㈤況本件除證人邱于英美外,並無其他證人或證物證明被告有 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情事,且如附表示之選民,僅於本 院上開100 年度選訴字第42號被告被訴違反選罷法刑事案件 ,證稱證人邱于英美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每票50 0 元之價格,交付如附表所示賄選金額,並約定於系爭選舉 投票予被告,亦均未證稱被告與證人邱于英美確實有共同基 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 聯絡,推由證人邱于英美行賄之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情 事,則本件即難單憑證人邱于英美之證詞,即遽認被告確有 原告所主張,對附表所示有投票權選民行賄之違反選罷法第 99條第1 項不法行為。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違反選罷法第99 條第1 項之不法行為。其依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聲明請求宣告民國99年12月 2 日公告之第一屆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里長當選人即被告陳 有聰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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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收賄選民│ 時間 │ 地點 │金額 │
│號│姓 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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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鄞水雄 │99年11月23日或│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 3票│
│ │ │24日下午某時 │路13巷113號 │150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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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素月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 5票│
│ │ │某日 │路13巷215號 │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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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鐘淑麗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 2票│
│ │ │某日 │路13巷199 號(邱于英美│1000元│
│ │ │ │請陳素月代轉交) │ │
├─┼────┼───────┼───────────┼───┤
│4 │陳素麗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 3票│
│ │ │某日 │路13巷219 號(邱于英美│1500元│
│ │ │ │請陳素月代轉交) │ │
├─┼────┼───────┼───────────┼───┤
│5 │陳仁德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 3票│
│ │ │某日 │路13巷61號 │1500元│
├─┼────┼───────┼───────────┼───┤
│6 │葛執華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 1票│
│ │ │某日 │路13巷附近路上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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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鄭春枝│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 2票│
│ │ │某日 │路13巷119號 │1000元│
├─┼────┼───────┼───────────┼───┤
│8 │吳元皓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 2票│




│ │ │某日上午 │路13巷121號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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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蔡鳳梅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 4票│
│ │ │某日 │路13巷67號 │2000元│
├─┼────┼───────┼───────────┼───┤
│10│徐惠玲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 4票│
│ │ │某日上午 │路13巷253號 │2000元│
├─┼────┼───────┼───────────┼───┤
│11│邱景來 │99年11月27日前│高雄市大寮區翁園里翁園│ 2票│
│ │ │某日 │路13巷123號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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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