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楊濠魁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古庭宇
兼
法定代理人 古英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