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溫淑蘭
陳漢謙
共 同 劉聰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 年度訴字第248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987,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