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陳照旺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陳清安
被告陳福成之
承受訴訟人 陳坤山
被 告 陳民發
陳明和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楊文和
複代理人 蔡伍榮
複代理人 王淑如
被 告 陳國定
陳來
陳德良
被 告 陳吉
訴訟代理人 陳來
被 告 陳照文
陳照順
被 告 陳俊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複丈成果圖所示Q 部分土地預留為道路,分配由全體共有人保持共有,該複丈成果圖並未考量被告陳吉於分配後並未分得土地,而無由被告陳吉就前開道路保留應有部分之必要,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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