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30號
KSDV,100,訴,230,201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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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陳照旺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陳清安
被告陳福成
承受訴訟人 陳坤山
被   告 陳民發
      陳明和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楊文和
複代理人  蔡伍榮
複代理人  王淑如
被   告 陳國定
      陳來
      陳德良
被   告 陳吉
訴訟代理人 陳來
被   告 陳照文
      陳照順
被   告 陳俊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複丈成果圖所示Q 部分土地預留為道路,分配由全體共有人保持共有,該複丈成果圖並未考量被告陳吉於分配後並未分得土地,而無由被告陳吉就前開道路保留應有部分之必要,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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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