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645號
KSDV,100,補,645,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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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被   告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第三人統和國際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臺幣(下
同)2,812,950 元債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12,
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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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