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蘇茂興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原告與被告饒惠珍即潔庭企業社、林鎮垣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