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59號
KSDV,100,補,559,201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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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蘇茂興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原告與被告饒惠珍即潔庭企業社林鎮垣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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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