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鉅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震成
被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7,
500 元;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48,56
6 元(即請求返還保證書之擔保金額及本票之面額總合),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36,066 元(計算式:4,987,500 元
+2,148,566 元=7,136,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
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