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被 告 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上華
人
原告與被告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陳上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73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02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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