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25號
KSDV,100,補,525,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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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智良陳貞曄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462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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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