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智良、陳貞曄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462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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