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士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0 年3 月25日本院100 年度補字第332 號補費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8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補繳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1,000 元,該裁定業於100 年4 月12日送達抗 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 ,揆諸前引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