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43號
KSDV,100,簡上,43,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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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忠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藍玉琪
被上訴人  真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輝祥
訴訟代理人 邱俊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
18日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92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
國100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原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24萬6,000 元,及自民國99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99年12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就遲延利息部分,減縮自上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 頁),核 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同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3 款、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亦無 不合,核先敘明。
二、上訴人主張:訴外人金泓信以被上訴人名義,於98年5 月14 日向上訴人訂購互動式觸控電子白板及腳架(下稱系爭貨品 )11個,單價為3 萬9,047.64元,另加計5%之營業稅,買賣 價金合計為45萬1,000 元(下稱系爭買賣契約)。上訴人於 98年5 月18日將貨品全數交送至其所指定之處所,並經金泓 信於翌日(19日)簽收無誤,上訴人亦交付發票向其請領貨 款,惟被上訴人卻遲遲未清償,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縱 認金泓信確係無權代理,然亦應有表見代理之情事,應認金 泓信有權代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成立系爭買賣契約,被上訴 人就金泓信行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嗣金泓信已歸還上訴人 5 套產品,尚餘6 套產品未歸還,此部分價款為24萬6,000 元。為此,爰依系爭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4萬6,000 元,及自上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名稱均為「真旺科技有限公司」, 從未變更,且於98年間址設於高雄市苓雅區○○○路90號11 樓外,無另外設立任何辦事處及倉庫,上訴人提出之訂購單



,其上所載之送貨址為高雄市○○區○○路291 號,並非被 上訴人公司之址。又收貨人及訂購人均為第三人金泓信,金 泓信亦未在被上訴人處任職,顯見上訴人之業務並未詳實核 對客戶資料,被上訴人既未採購系爭貨品,兩造間並無買賣 契約存在,被上訴人自無庸負給付價金等語,資為抗辯。四、原審經審理結果,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 訴,除援引於原審所為陳述及主張外,另補述:金泓信當時 係以「真旺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之名義向上訴人訂貨,後會 計要開發票時再與金泓信確認,確認訂貨人為「真旺科技有 限公司」,系爭貨品買賣過程中僅與金泓信接觸過等語。並 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4萬 6,000 元,及自上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金泓信於98年5 月14日以「真旺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向上訴 人訂購系爭貨品。
㈡系爭貨品單價為3 萬9,047.64元,另加計5%之營業稅,則買 賣價金共計為45萬1,000 元。上訴人於98年5 月18日將貨品 全數交送至其所指定之處所,並經金泓信於翌日即19日簽收 無誤。
金泓信嗣已歸還原告5 套系爭貨品,尚餘6 套系爭貨品未歸 還,此部分價款為24萬6,000 元。
六、本件之爭點:
㈠被上訴人是否為系爭貨品買賣契約之當事人? ㈡被上訴人是否應負表見代理之責任?
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是否為系爭貨品買賣契約之當事人?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 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 之責任。而此特別要件之具備,苟能證明間接事實並據此推 認要件事實雖無不可,並不以直接證明者為限,惟此經證明 之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須依經驗法則足以推認其因果關 係存在者,始克當之。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證明之間接事 實,尚不足以推認要件事實,縱不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就其主 張之事實不能證明或陳述不明、或其舉證猶有疵累,仍難認 負舉證責任之一方已盡其舉證責任,自不得為其有利之認定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913 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⒉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簽訂系爭買賣契約,固提出出貨單、訂購 單、銷貨單、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及客戶基本資料表等資



料為證,然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
⑴上訴人主張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貨款,既 經被上訴人否認其為買受人,依前揭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 其與被上訴人間有買賣關係存在之事實為舉證證明。而買賣 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即兩造就訂購貨物一事,無論明示默 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方屬成立,此觀民法第153 條 第1 項規定即明。依上訴人所述,有關系爭貨物訂購事宜, 均係金泓信與上訴人業務人員接洽,證人即訴外人金泓信於 原審固到庭證稱:伊非被上訴人員工,但伊與被上訴人之訴 訟代理人邱俊斯是朋友關係,當初為了要作幼稚園的生意, 又因上訴人要求必須交易對象必須是公司才願意出貨,伊乃 徵求邱俊斯之同意,以被上訴人名義向上訴人訂貨,後因伊 與他人作生意被倒帳,才沒有如期給付買賣價金等語(原審 卷第84頁至第85頁)。雖金泓信證稱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邱俊斯有同意其以被上訴人之名義向上訴人訂貨云云,惟依 卷附訂購單、出貨單、銷貨單所載(原審卷第5 頁至第8 頁 ),其上所載客戶均為「真旺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然被上 訴人公司名稱自始均為「真旺科技有限公司」,業據被上訴 人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章程在卷可考(本院卷第33頁 至第37頁),是若證人確徵得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之同意以 被上訴人公司名義訂貨,何以發生公司名稱錯誤之情形?此 外,本院斟酌該證人實為本件利害關係人,其如證述未經被 上訴人同意逕以其名義向上訴人訂貨,甚有可能涉及刑事犯 罪,是其證述是否可採,自有疑問,進認被上訴人抗辯其從 未向上訴人為訂購貨物之意思表示,而係金泓信未經其同意 或指示,擅自以被上訴人名義向上訴人訂購貨品,堪以採信 。復依上訴人提出之出貨單及訂購單觀之,其上簽章之人均 為金泓信之名,且依前開出貨單、訂貨單及客戶基本資料表 等所載被上訴人地址分別為高雄市○○區○○路291 號及高 雄市○○○路86號,均非被上訴人設址之處所高雄市苓雅區 ○○○路90號11樓(本院卷第33頁),且上開出貨單及訂貨 單均無被上訴人之蓋印,無法認定系爭貨品確係由被上訴人 向上訴人所訂購。
⑵上訴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其上固載明買受人為「真旺科技 有限公司」,惟該統一發票僅為上訴人單方所開立,尚無從 據此認定兩造間就系爭貨品有買賣關係存在。
⑶綜上各節,系爭貨品應係金泓信向上訴人訂購,與被上訴人 無涉,被上訴人並未與上訴人簽訂買賣契約,上訴人主張兩 造間有系爭貨品之買賣契約云云,殊無可採。




㈡被上訴人是否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⒈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 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169 條定有明文。惟關於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 他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原以本人有使第三 人信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為保護代理交易之安全起 見,有使本人負相當責任之必要而設,故本人就他人以其名 義與第三人所為之代理行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者,須以他人 所為之代理行為,係在其曾經表示授與他人代理權之範圍內 ,為其前提要件,業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判決 揭櫫明確。
⒉本件上訴人業務人員於系爭貨品買賣過程,僅與金泓信接觸 ,未曾與被上訴人洽談一情,業據上訴人所自承(本院卷第 20頁),故縱認金泓信曾填寫客戶基本資料表供上訴人查核 ,仍難認被上訴人已有授予金泓信代理權,由金泓信代理被 上訴人洽談買賣貨物情事,亦難僅憑金泓信與被上訴訴訟代 理人認識,遽推認被上訴人已知悉金泓信以其名義向上訴人 訂購貨物之情事,或被上訴人有何以行為表示授與代理權與 金泓信。此外,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買賣契約締約時 ,被上訴人有何以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 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之情事,是上訴人主 張被上訴人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自屬無據。八、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既未與上訴人簽訂系爭買賣契約,復未 授權金泓信代為,亦無表見代理情形,自無須負授權人之責 任。從而,上訴人依系爭買賣契約及表見代理等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4萬6,000 元,及自上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即非正當,不應准許,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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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旺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