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0年度,18號
KSDV,100,法,18,2011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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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梁振榮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大社鄉保元宮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縣大社鄉保元宮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縣大社鄉保元宮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1年10月3 日報經高雄縣政府核備 設立,並經本院於98年11月17日准予變更法人名稱、印信、 主事務所及董監事,核給98證他字第286 號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簿第5 冊第84頁第280 號)在案,惟為因應業務需要, 乃遵照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0 年4 月25日高市鳳山民政宗字 第1001001162號函,及該財團法人於99年12月23日99年度信 徒大會會議決議、100 年5 月3 日第4 屆第11次董監事聯席 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 ,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大社鄉保元宮捐 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未 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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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