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0年度,50號
KSDV,100,小上,50,201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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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小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仁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旭
被 上訴人 宏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文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22日
本院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1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 或適用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第1 款至第5 款 事由,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 2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8 條及第469 條第1 款 至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得以 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6 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為由,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蓋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 僅記載主文,而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僅於必要時得加註理 由要領而已(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參照),是小 額事件之上訴程序,自不得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為由,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32第2 項僅有準用同法第468 條、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 之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469 條第6 款之規定,亦可明瞭。 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事實審法 院為判決時,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 事實之真偽,且其判斷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亦無不符,自 難謂為屬違背法令。再按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 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9第1 項第2 款所明定。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原審已否認被上訴人代上訴人墊款 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 規定,被上訴人自應就墊款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然被上訴 人於原審並未舉證證明有代上訴人墊款之事實,原審判決竟 以被上訴人提出之出貨單、存證信函及與被上訴人有無墊款 無關之證據,遽認被上訴人代上訴人墊款2 萬元之事實,判 決上訴人敗訴,原審判決自有判決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 之違背法令情事。又上訴人於原審抗辯,本件不論被上訴人



是基於買賣關係或委任關係為請求,被上訴人未交付交易發 票予上訴人前,上訴人得拒絕給付,原審判決對於上訴人之 同時履行抗辯何以不足採信,並未交代,亦有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6 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事,爰依法提 起上訴等語。
三、經查:
㈠原審判決係依被上訴人提出之「出貨單」、「存證信函」及 證人李慶堂之證詞等卷證資料,斟酌全辯論意旨,依論理及 經驗法則而為證據之取捨並為說明,認定被上訴人確有代上 訴人買受模具、同心儀,因而代墊2 萬元之事實,其認定於 形式上並未違背法令。
㈡上訴意旨另謂原審判決未就其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有無理由予 以論斷,有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6 款「判決不備理由」之 違背法令情事為由,提起本件上訴。然依上開說明,小額事 件之上訴程序,不得以判決不備理由為由,指摘原判決為違 背法令,是上訴意旨此部分主張,應屬無據。
四、綜上,原審判決並無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之違背法令情 事;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得以判決不備理由為由,指摘 原審判決為違背法令。上訴人提起上訴,求予廢棄改判,顯 無理由,原審判決應予以維持,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 上訴。
五、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 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 3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1,500 元,應由 上訴人負擔,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9 第2 款、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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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