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0年度,841號
KSDV,100,審訴,841,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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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841號
原   告  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被   告  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 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台幣38,026元,此裁 定已於100 年5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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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