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105號
KSDV,100,家訴,105,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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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05號
原   告 王謝玉花
訴訟代理人 王蘇春
被   告 王家寶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 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 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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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