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64號
KSDV,100,司養聲,64,201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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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潘惠貞
法定代理人 李魏鳳
上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收養人高貴美(女,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潘惠貞(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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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