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62號
KSDV,100,司養聲,62,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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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耿儒逸
      樂芬芬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江懿如
法定代理人 江嘉翎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水源
      黃貴蘭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耿儒逸(Robroy Jerald Quinn ,男,西元一九六九年十月七日生)、樂芬芬(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共同收養江懿如(女,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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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