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53號
KSDV,100,司養聲,53,201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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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江林發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王麗雪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江丞伶
法定代理人 江林璨
      陳雯瑄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江林發(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麗雪(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共同收養江丞伶(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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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