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戀戀愛情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就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於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560 號假扣押事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560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 並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436 號假扣押事件受理在案。 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全卷卷證,核閱無訛,並有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為憑,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 訴,係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 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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