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曾金水
代 理 人 曾睿清
相 對 人 侯勝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壹仟柒佰肆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 143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5 ,餘由聲請人負擔並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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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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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8,7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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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5,為1,740元。 │
│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1/5=1,7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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