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補字第38號
聲 明 人 張宮愷
張竣淳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瓊鳳
被繼承人 張紫忠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張紫忠之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
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
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