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0年度,38號
KSDV,100,司繼補,38,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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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補字第38號
聲 明 人 張宮愷
      張竣淳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瓊鳳
被繼承人  張紫忠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張紫忠之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
  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
  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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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