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708號
KSDV,100,司票,1708,2011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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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張昭輝
相 對 人 玉榮堂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嬿伊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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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1708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利率 │
│ │ │(新台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
├──┼──────┼──────┼───────┼──────┤
│001 │96年3月2日 │2,000,000元 │99年11月3日 │年息百分之 │
│ │ │其中 │ │3.129 │
│ │ │1,035,641元 │ │ │
├──┼──────┼──────┼───────┼──────┤
│002 │98年10月7日 │1,170,000元 │99年10月14日 │年息百分之 │




│ │ │其中 │ │4.844 │
│ │ │801,325元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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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榮堂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