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三六號
原 告 群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程
被 告 儀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仁
訴訟代理人 陳東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伍仟貳佰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發票日民國 九十年五月五日,票號AP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一百十三萬 五千二百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五月七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且為被告自己 承認,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一百 十三萬五千二百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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