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0年度,736號
CHEV,90,彰簡,736,200201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三六號
  原   告 群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程
  被   告 儀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仁
  訴訟代理人 陳東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伍仟貳佰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發票日民國 九十年五月五日,票號AP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一百十三萬 五千二百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五月七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且為被告自己 承認,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一百 十三萬五千二百元,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 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儀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