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503號聲 請 人 黃富華相 對 人 陳佳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佳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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