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00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周南辰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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