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0年度,699號
CHEV,90,彰簡,699,200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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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九九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梤溢
  被   告 乙○○○○益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賴漢州所簽發,經被告背書,付款人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信用部,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票號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 下同)四十五萬二千四百一十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 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四十五萬二千四百一十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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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