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582號
KSDV,100,司促,9582,2011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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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58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儲惠蘭
債 務 人 李正忠即竑達企業社
債 務 人 李澄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正忠即竑達企業社李澄雄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以100 年度司促字第9582號支付命令事件對債務人李正忠即竑達企業社、債務人李澄雄所發之支付命令其中就債務人李澄雄部分應予撤銷。就債務人李澄雄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李澄雄,已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死亡,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李澄雄既已死亡,即無權 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3 月7 日始向本 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就債務人 李澄雄部分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債務人李澄雄部分之聲 請發支付命令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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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