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633號
KSDV,100,司促,22633,2011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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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63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宋永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
  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永欣於民國090年04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5345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5年0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
  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
  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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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