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4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鈺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德獻
人
債 務 人 陳羿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肆仟參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0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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