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三0號
原 告 廣超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炳南
被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霖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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