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30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賴佳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仟
叁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壹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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