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302號
KSDV,100,司促,22302,2011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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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30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賴佳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仟
      叁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壹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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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