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2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張昭輝
債 務 人 玉榮堂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嬿伊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零叁萬伍仟陸佰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捌拾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八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均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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